【全球独家】利源精制: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2022-12-12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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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本所指派王宇斌、陈宇星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大会的各项议题、提案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普通股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具体内容已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截至 2022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在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且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同时也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明哲先生由于公务原因不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公司总裁刘树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34,67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0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4,66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 134,67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4,66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人员、召集人以及主持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表决前推举了记票人和监票人。公司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主持人现场宣读了每一提案的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本次大会议案一和议案二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6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6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提案 2.00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6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61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非累计投票制,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所有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律师声明: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全程予以见证。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的法定文件使用,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签署页)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证律师: (盖章)          (签字)负责人:张景顺         见证律师:(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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